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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杨胜明申请执行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明,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杨胜明,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农民。被申请执行人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纯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47号杨胜明与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5317.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费730.00元,执行费由申请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应由被执行人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支付给申请人杨胜明经济损失55317.00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季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