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苏州昆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昆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0467号原告苏州昆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做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竹辉路108号3层,组织机构代码79231066-3。法定代表人黄哲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道进。被告陈永。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昆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昆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昆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昆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4元,由原告苏州昆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甜甜人民陪审员 唐琴娣人民陪审员 戈菊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