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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鲁宏伟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东农场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宏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东农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285号原告鲁宏伟,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军,新疆奎屯乌鲁木齐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楚荣华,新疆奎屯乌鲁木齐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东农场,住所地:奎屯市阿克苏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凌平,团长。委托代理人王有政,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军辉,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宏伟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东农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宏伟于2015年5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鲁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鲁宏伟负担。审判员  向洪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