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余小朋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小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709号罪犯余小朋,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余小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2013年7月5日先后二次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以罪犯余小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余小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小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