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侯露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侯露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宋某某,女,生于1966年1月10日。被告侯露刚,男,生于1971年5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侯露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程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