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568号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女,1976年2月3日生。被告徐某某,男,1975年1月2日生。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耀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沉迷赌博,对家庭和孩子不尽义务,并殴打原告,给我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造成生活不正常是我赌博引起的,我以后不再赌博,我一定改正错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住一村,双方经他人介绍于1997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前期夫妻感情尚可,并于1997年农历11月24日生育长子,取名徐某甲,于2006年7月7日生育次子,取名徐某乙。由于被告在前几年参与赌博并沉迷其中,致使将家中生意攒积一点积蓄输光。从被告沉迷于赌博后,其对原告和孩子及家庭不管不问,不尽义务,对原告关心不够,并对原告有暴力行为,致使原告对被告失去希望,为此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靠夫妻间相互关爱,相互体贴,并全力对家庭对孩子尽职尽责,履行义务。本案中的原告勤劳善良,对家庭对孩子对老人尽心尽责,尽到了一个做妻子、做母亲、做媳妇的责任,而被告不但对原告缺乏关爱,对家庭和孩子不尽义务,还染上赌博恶习,把一个本来很好的家庭弄得四分五裂,对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被告在开庭过程中对自己的错误认识态度较好,表示今后不再赌博,同时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原告给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耀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青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