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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振义与双滦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义,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滦行初字第22号原告马振义。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法定代表人郭胜利,局长。原告马振义不服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于2015年3月6日对其作出的承双公(滦)行罚决字(2015)008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振义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振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振义承担。审 判 长  张惠锴审 判 员  胡宝信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客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