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振义与双滦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义,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滦行初字第22号原告马振义。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法定代表人郭胜利,局长。原告马振义不服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于2015年3月6日对其作出的承双公(滦)行罚决字(2015)008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振义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振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振义承担。审 判 长 张惠锴审 判 员 胡宝信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客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