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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卞小强与黄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小强,黄显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81号原告:卞小强,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姚友谊,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显平,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原告卞小强与被告黄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巧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友谊与被告黄显平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小强诉称,2013年期间,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购买电缆及电线。2013年10月14日,双方结算后,被告黄显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款45681元。2013年11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购买电缆及电线2100元。至起诉日止,被告共欠货款47781元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该货款47781元。并向本院提交欠条与销货清单各一份,以证明上述事实。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但目前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从事电缆电线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11年双方发生业务往来,2013年10月14日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欠款45681元;2013年11月22日,被告又在原告处赊购2100元的电缆电线。至此,被告累计欠款47781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以口头协商方式进行业务往来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庭审中,由于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但提出因被他人诈骗,目前无钱归还。本院对此辩解理由因无成立的法律或其他依据而不予采纳。故被告应当归还原告47781元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显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卞小强47781元货款。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元,被告黄显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娟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