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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铭华与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铭华,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379号原告高铭华,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法定代表人孙鹏,局长。委托代理人苏晋达。委托代理人郑晓雷。原告高铭华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确认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铭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铭华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铭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