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任素华与叶青、杨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素华,叶青,杨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任素华。被执行人:叶青。被执行人:杨梅华,本院在执行任素华、叶青申请执行杨梅华关于民间借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目前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青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