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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小鱼、张敬轩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张小鱼,张敬轩,张紫萱,袁小玲,张美燕,张艳娜,张国强,邯郸县滏港物流中心,汪建民,天津市金帆旅行社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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