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维鸿与被告王有刚、董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鸿,王有刚,董庆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946号原告李维鸿,男,196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有刚(又名王友刚),男,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董庆梅,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鸿与被告王有刚、董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鸿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开庭前经于被告调解,被告已履行还款业务,因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维鸿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奎审 判 员 王玉祥人民陪审员 王洪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董志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