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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谢海艳申请执行贺小虎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1号申请人谢海艳,女。被执行人贺小虎,男。本院在执行谢海艳依据(2014)永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小虎离婚纠纷一案中,(2014)永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确定由贺小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申请人谢海艳生活困难补助费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海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