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864号原告:胡某,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杨某,男,1979年5月4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原告胡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5年3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