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袁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志凯。委托代理人张波浪。被执行人袁桂芝。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4)岳征字第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岳征字第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波浪、被执行人袁桂芝到会参加听证。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8月12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为实施长沙市潇湘大道景观道南延线工程(三期)建设项目,发布(2014)岳征决告字第00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执行人袁桂芝所有的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洋公塘开发小区1410065幢房屋(产权面积95.39平方米)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由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执行人袁桂芝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湖南思远四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并于2014年8月28日将该报告送达给被执行人袁桂芝。该报告确定本案被征收房屋在估价时点(2014年8月12日)评估总价为415423元。2014年11月13日,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依据评估机构的估价报告,为被执行人袁桂芝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金额(不含装饰装修和其他设施补偿费用)是416746元,其中房屋评估总价为415423元、搬迁费1323元,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和其他设施补偿费用将由评估公司另行评估确定后对被征收人袁桂芝进行补偿。产权调换方式是提供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青山路山水新城小区9栋1204号房屋(现房,套建筑面积为89.27平方米)用于房屋产权调换,上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结算,找补差价。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袁桂芝选择。经湖南思远四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用于产权调换的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青山路山水新城小区9栋1204号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上述房屋评估总价为452420元。补偿方案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于2014年11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袁桂芝。同时向被执行人袁桂芝送达了《被征收人陈述申辩及申请调解权利告知书》,告知其可在收到告知书七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书面申请调解,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相关权利。2014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袁桂芝作出了(2014)岳征字第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袁桂芝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结算后,被执行人袁桂芝应找补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35674元(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和其他设施补偿费用未计入),限被执行人袁桂芝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单位拆除,逾期不腾空房屋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告知了其法律救济途径。2014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袁桂芝送达了(2014)岳征字第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执行人袁桂芝在法定期限内未就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腾空房屋的义务。2015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袁桂芝送达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袁桂芝履行(2014)岳征字第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但直到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为止被执行人袁桂芝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岳征字第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岳征字第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鸣审 判 员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慧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