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吕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吕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孙庆玲。被告吕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吕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唐广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