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黄可、吴少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可,吴少强,临朐金城隆钢铝制品厂,山东亿家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潍坊华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晓莉,郝大广,曾波,许彬,张学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406号被执行人黄可。被执行人吴少强。被执行人临朐金城隆钢铝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曾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亿家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华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大光,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晓莉。被执行人郝大广。被执行人曾波。被执行人许彬。被执行人张学苹。申请执行人黄可诉吴少强、临朐金城隆钢铝制品厂、山东亿家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潍坊华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晓莉、郝大广、曾波、许彬、张学苹债权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528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