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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庄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只是电话联系,始终未到庭,被告到庭应诉并进行了书面答辩。本院拟定2015年4月21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原、被告当事人届时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作为权利诉讼主体,不按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行使诉讼权利,电话通知其到庭领取开庭传票,口头应诺来领,迟迟未到法庭领取。被告的开庭传票已送达。鉴于此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按原告杨某某自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 亮审判员 罗合性陪审员 胡志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祁栋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