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学富与任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富,任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968号原告李学富。被告任铁。本院审理原告李学富与被告任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学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学富负担。审 判 长 尹艳肖人民陪审员 柴桂华人民陪审员 王凤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