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成波与陈孝伍、陈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波,陈孝伍,陈奎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2124号原告:李成波,男。被告:陈孝伍,男。被告:陈奎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波与被告陈孝伍、陈奎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成波负担。审判员 张新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娜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