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2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湖南省瀚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213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湖南省瀚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瀚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4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余志顺执行员 史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