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桥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光玉与向红阳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桥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赵光玉。申请人向红阳。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赵光玉与申请人向红阳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光玉与申请人向红阳因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3月31日经马桥镇尧治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向红阳应支付申请人赵光玉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5000元,定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二、申请人赵光玉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彭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赵礼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