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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杜朝元与上海赣信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朝元,上海赣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556号申请执行人杜朝元,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被执行人上海赣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申请人杜朝元与被申请人上海赣信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49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人上海赣信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权利人杜朝元伤残补助金27,000元、医疗补助金30,216元、伤残就业补助金30,216元、工资11,068.97元、护理费670.34元、住院伙食费18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杜朝元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赣信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2月17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1,395.52元及依法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按期分期付款。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杜朝元与被执行人上海赣信物流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暂无继续执行之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496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