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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凤阳县经典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26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经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查后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郑书化,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凤阳县经典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仲裁委员会(2014)蚌仲裁字第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5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