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加坤与范君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加坤,范君一,郭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141号原告:马加坤,男,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齐齐哈尔市人,个体,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范君一,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齐齐哈尔市人,大专文化,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欢喜岭采油厂准备一大队干部,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郭亚丽(被告范君一之妻),女,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凌海市人,个体,现住同被告范君一。原告马加坤与被告范君一、郭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加坤、被告范君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亚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5日、12月4日,被告范君一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分别借款3万元、2.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2%,由郭亚丽提供担保,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范君一给付借款5.5万元及自2014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被告郭亚丽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范君一辩称:同意支付本金,不同意支付利息,因为第一笔借款收到2.4万元,打了3万的借条,第二笔借款收到2.25万元,打了2.5万元的借条,后又偿还原告一个月的利息6000元。被告郭亚丽未答辩。本案需要查明的问题为:1、被告范君一借款的数额是多少;2、被告郭亚丽是否承担责任。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书证,借条二张,收条一张,证明被告范君一向原告借款一共5.5万元,被告郭亚丽提供担保。被告范君一质证认为,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范君一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采信。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5日,被告范君一、郭亚丽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2014年12月4日,被告范君一又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由被告郭亚丽提供担保。两次借款约定为月2%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郭亚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答辩,视为自动放弃抗辩、质证等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郭亚丽自行承担。被告范君一同意支付借款本金,不同意支付利息,但抗辩实际向原告借款4.65万元,后向原告支付利息6000元,未提供证据佐证,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2014年11月1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12月4日,被告范君一向原告借款2.5万元,由其妻郭亚丽提供担保,担保未约定保证责任,且在担保期内,故被告郭亚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借款约定,借款利率为月2%,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自最后一笔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君一、郭亚丽给付原告借款款3万元;被告范君一给付原告借款款2.5万元,并自2014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被告郭亚丽对上述债务2.5万元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被告范君一、郭亚丽承担320元,被告范君一承担2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吕 铁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晨子(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