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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张科,邱顺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邱顺梅,张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号。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顺梅。原审被告:张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邱顺梅、原审被告张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送达了非税收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范艺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