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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贵权与李明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权,李明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35号原告:杨贵权,农民。被告:李明龙,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公司。负责人:朱光焰,公司经理。原告杨贵权诉被告李明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司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贵权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权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贵权负担。审判员  司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