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刚与淮安市佳裕物流有限公司、孙正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252号原告陈刚。委托代理人沈加楼,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志康,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佳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西安路18号工业园8号。被告孙正华。被告吴海。被告黄海峰。法定代理人吴海(系黄海峰母亲,详情同上)。被告黄定国。被告姜玉珍。被告孙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南大街花园综合楼北楼11号。被告滁州市公路管理局来安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建阳南路3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与被告淮安市佳裕物流有限公司、孙正华、吴海、黄海峰、黄定国、姜玉珍、孙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滁州市公路管理局来安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刚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审 判 长 许曙芹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人民陪审员 刘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殃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