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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谭青与谈政、江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青,谈政,江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542号原告谭青。委托代理人袁俊,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莉圆,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政。被告江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青与被告谈政、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谈政、江艳名下财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谈政、江艳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担保人袁俊名下的车牌号为苏LBWX**奥迪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乐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