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三初字第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赵淑英与闫为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英,闫为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三初字第731-1号原告:赵淑英,女,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新建路。被告:闫为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淑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闫为营驾驶的鲁Q×××××号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闫为营驾驶的鲁Q×××××号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葛寒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