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鑫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长乐东升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鑫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长乐东升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43号原告福建省鑫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郑春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桂斌,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芳漩,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乐东升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陈春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丽飞,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张建新,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鑫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东升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鑫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27元,由原告福建省鑫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晨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杜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