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谭克卫与陈思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克卫,陈思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979号原告谭克卫,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闵书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思发,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谭克卫诉陈思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克卫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克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谭克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斯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