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丁甲某、丁乙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甲某,丁乙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丁甲某,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丁乙某,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龙门大街。负责人:孙某某本院在执行丁甲某、丁乙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21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38354.9元,申请人应受偿21835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已履行,申请人已全部受偿,下欠部分案件款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21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严江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