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萧县永堌林场诉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农林水利局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永堌林场,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农林水利局,徐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杜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萧县永堌林场,地址安徽省萧县永堌镇国营林场,组织机构代码F1392143-0。法定代表人:陈林,场长。委托代理人:梁晴宇,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农林水利局,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博山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0308802-8。法定代表人:冯光明,局长。第三人:徐作峰,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萧县永堌林场诉被告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农林水利局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农林水利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萧县永堌林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县永堌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萧县永堌林场负担。审 判 长 徐 敏审 判 员 武啸伟人民陪审员 谢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