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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年村与艾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年村,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刘年村。被执行人艾军。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4)旌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年村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591.6元,未执行标的为2859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勇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魏秀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