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县某某全体职工与被告李某某、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847号原告大荔县某某全体职工。诉讼代表人季某某,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某某职工。诉讼代表人田某某,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某某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55岁,汉族,某某职工,住所大荔县安仁镇。被告周某某,男,56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原告大荔县某某全体职工与被告李某某、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百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大荔县某某全体职工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荔县某某全体职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该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县某某全体职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荔县某某全体职工负担。审判员 张百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