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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严小娥诉喻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娥,喻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79号原告:严小娥,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石礼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新华,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严小娥诉被告喻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雷克勤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小娥的委托代理人石礼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新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小娥诉称:喻新华于2014年7月14日以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本人借款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喻新华出具了借条,但借款到期后,喻新华不能按期还款。故本人诉讼至法院,要求喻新华立即偿还借款55000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000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严小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款借据等证据证实。喻新华既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严小娥提供的证据,虽然喻新华未到庭质证,但上述证据系书证,且与严小娥庭审中的陈述相互一致,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喻新华向严小娥借款50000元,此款由喻新华向严小娥出具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严小娥现金五万元整(50000元)(三个月归还)”的借条,但喻新华一直未偿还此借款。故严小娥诉讼至法院,其诉讼请求前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喻新华向严小娥借款50000元,并约定三个月归还,但在约定的期限内,喻新华未归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喻新华在法定的答辩期内既未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以,严小娥要求喻新华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严小娥要求支付利息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喻新华出具给严小娥的借条上虽然约定了偿还借款的期限,但未约定逾期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或承担责任的方式,所以,严小娥的利息损失应当自喻新华违约之日起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喻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严小娥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喻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克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舒文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