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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阴执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安凤与龚后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凤,龚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阴执字第00154-1号申请执行人刘安凤,女,生于1970年1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龚后堂,男,生于1965年8月14日,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农民。关于刘安凤申请执行龚后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龚后堂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安凤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后堂给付赔偿款146070.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后堂在金融机构设有账户,本院遂对龚后堂在金融机构所设账户内的存款31852元予以划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龚后堂已外出打工,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2014)汉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刘月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曾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