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彬与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彬,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彬,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住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号含光佳苑*座***号。委托代理人陈付阳,个体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12号。法定代表人刘生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石头,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陈彬、上诉人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彬与上诉人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彬与上诉人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彬与上诉人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陈彬、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别预交163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陈彬、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8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代理审判员 秦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星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