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对诉权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巳交纳)。审判员 阮洪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肖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