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XX新与高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新,高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304号原告:XX新,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高新,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合肥淝上人家餐饮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新诉被告高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新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新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鲍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