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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于广满申请执行张金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广满,张金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848号申请人于广满,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金阁,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申请人于广满申请执行张金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广满以(2014)建喇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为申请执行依据,于2014年12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金阁于2015年2月9日给付申请人于广满执行款5000元;2015年4月27日给付申请人于广满执行款5000元。因被执行人张金阁生活困难,剩余款项一万元及利息未能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喇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弓志平审判员  任凤国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华正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