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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沈一顺与刘超荣、沈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一顺,刘超荣,沈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沈一顺,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紫荆路。被告刘超荣,男,1962年11月28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岗南村。被告沈步芳,女,1960年10月15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王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一顺与被告刘超荣、沈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一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洪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一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11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洪华负担。审判员  李扬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左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