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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江北区弘怡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锦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北区弘怡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锦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866号原告江北区弘怡建筑设备租赁站,组织机构代码L3483069-7,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寺丽景花园2号楼11-7。法定代表人刘忠彬,该站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段佳程,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殷豪,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855320-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稻香路40号。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月涛,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重庆锦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兴路62号。法定代表人陈胜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登财,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北区弘怡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锦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480.0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江北区弘怡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鲜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