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樟执行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吕芳与林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芳,林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行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吕芳,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林锦,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芳与被执行人林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除了其所有的位于永泰县樟城镇吉祥温泉小区22幢702#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樟房权证Z字第08002**号)已由本院在另一执行案件中查封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所查封的房产依法处分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官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