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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杨世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杨世宝,张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楷,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宝,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世宝。被执行人张雪丽。申请执行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世宝,被执行人张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尚未执行完结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 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