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孙平与李河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平,李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西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孙平,男,住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李河,男,住辽源市。上列当事人因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河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启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