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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知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66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肖钢,青岛市北公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郭 静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