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知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66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肖钢,青岛市北公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崂山区喜万佳便利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郭 静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