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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来与被告闫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来,闫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张���来,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闫宏,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来与被告闫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东来负担。审判员  朱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