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来与被告闫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来,闫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张���来,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闫宏,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来与被告闫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东来负担。审判员 朱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