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桐乡市华龙皮塑有限公司与顾国伟、朱建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华龙皮塑有限公司,顾国伟,朱建勋,张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嘉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华龙皮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董事。被执行人:顾国伟。被执行人:朱建勋。被执行人:张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嘉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及(2007)浙民一终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6月10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国伟、朱建勋、张弟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华龙皮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4月29日对(2008)嘉中法执字第87号一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国伟、朱建勋、���弟及其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柴秀靥 微信公众号“”